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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结伙设赌谋私利 法网恢恢必严惩!
时间:2025-12-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开设赌场类案件呈现多发态势,此类犯罪不仅扰乱社会秩序,更对参与者家庭和个人前途造成严重损害。近期,广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一起四人合伙开设赌场案,希望通过本案的剖析,帮助大家清晰认识开设赌场行为的违法性及其严重后果,自觉抵制赌博恶习,共同维护良好社会风气。


案情回顾


犯罪嫌疑人小刚、小明、小强、小军(化名)四人沉迷赌博,以前都是在他人开设的赌场内参与赌博,直到某天,小明灵机一动想着:“去别人那里赌博还得交台费,自己开还能赚些钱!”四人一拍即合,决定一同开设赌场赚钱。四人分工明确:由小军、小刚、小明联系赌客参赌;小刚、小明在赌场上抽水;小强提供赌具和赌博场所,并在赌场上望风及提供酒水、饮料。
当天下午,四人在小强的店铺内组织二十余名赌客以二十张麻将牌进行“滚筒子”赌博活动,设定1000元起庄、200元起押,允许加庄的赌博规则,并通过每封庄一次抽取台费人民币100元至200元不等的方式获利。数小时后便被周边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将四人及现场赌客尽数抓获,四人共抽头渔利800元。
经广昌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广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四人构成开设赌场罪,并被判处相应刑罚,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开设赌场罪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所谓“赌场”,不仅指传统意义上的固定场所,也包括利用互联网建立的虚拟赌博空间。因此,在网络上(如网络游戏中),开设赌博房间,以游戏积分等方式决定输赢,并在线下等比兑换现金,从中收受房费、抽取佣金的行为,同样构成开设赌场罪;另外,即使未直接参与赌场经营,但为赌场帮忙望风、兑换现金等行为的,也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赌博是社会毒瘤,开设赌场更是严重刑事犯罪。检察机关提醒广大群众,要树立正确的财富观和价值观,认清赌博的危害性,远离赌博场所。若发现赌博违法犯罪线索,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让我们携手共建法治社会,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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