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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 #
“野味生意”终成牢狱之灾
今天,广昌检察向大家分享一个触目惊心的案例:有人为了“暴利生意”和“嘴上快活”猎捕野生动物,四年间狂猎近百头!但在法律红线面前,再“赚钱”的生意也只是一场泡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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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图片来源网络)
2021年至2025年9月期间,小明(化名)盯上了广昌和南丰山区的野生动物。在明知野生动物受法律保护不得擅自猎捕的情况下,为了食用、出售,小明在网络平台上购买了大量弹簧猎捕套及报警器,并将弹簧猎捕套布置在广昌县、南丰县等地山场。四年间,30余头野猪、100余只野山羊及3只猪獾落入他布下的陷阱。此外,小明还利用竹竿、木棍、钳子等工具捕获到尖吻蝮1条、王锦蛇1条、“蛇润”295只,部分野生动物被高价卖给餐馆,部分自己食用,非法获利高达70余万元。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警方在获取到案件线索后,电话通知小明投案,并在其窝点查获大量冷冻兽肉。经鉴定,小明猎杀的野生动物中,野山羊名为小麂(学名Muntiacus reevesi),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蛇润”名为虎纹蛙(学名Hoplobatrachus chinensis),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其猎捕行为还违反了禁猎区、禁猎期、禁用工具的相关规定。最终,小明涉嫌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以及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广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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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构成什么罪?
01.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02.非法狩猎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03.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自然环境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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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猎工具/禁猎区/禁猎期的界定
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使用汽枪、地枪、排铳、毒药、爆炸物、捕猎夹、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及猎套、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采取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诱捕、火攻、烟熏、挖洞、设陷阱、捣巢、仿声、网捕以及其他禁止使用的狩猎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诱捕的除外。
根据广昌县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广昌县域范围内全年为禁猎期、全域为禁猎区。
检察官提醒
野生动物是大自然的宝贵财富,保护它们就是保护我们的生态家园。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坚决抵制非法狩猎、食用野生动物行为,勿因一时无知贪心,触犯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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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赖俊攸
编辑:陈苏雅
审核:唐慧 符江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