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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温某、范某等5人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在南丰县工业园区某厂房内利用废弃电容熔炼铝锭,后被抚州市南丰生态环境局查获,现场遗留未加工的废弃电容器51.22吨、加工焚烧后的灰渣1.46吨,加工焚烧后废弃电容器壳5.24吨、铝锭16根共0.2吨。
经鉴定,温某、范某等人非法处置的废弃电容为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代码为:900-045-49,焚烧该危险废物所产生的生态损害费用为9.6万余元。
经南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县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温某、范某等5人作出有罪判决。此外,温某、范某等5人与抚州市南丰生态环境局达成赔偿协议,缴纳了生态修复资金9.6万余元。对于污染环境犯罪,被告人不仅应承担刑事责任,还应承担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