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购物日益便捷的今天,线上交易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可与此同时,诈骗分子也盯上了这块“肥肉”,精心编织各种陷阱。

近日,南丰县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付某提起公诉,县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基本案情
2024年,犯罪嫌疑人付某未经他人允许在自己注册的社交平台账号上转载他人售卖电动车视频,将自己包装成售卖电动车的商家。
2024年年底,南丰人张某在社交平台上刷到付某卖电动车的短视频,二人添加微信联系。在微信上,付某发来了更多车辆细节照片和所谓的销售合同,并催促张某尽快付款下单。张某虽有些疑虑,但想到能省下一笔钱,便放松了警惕,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购车款。然而,钱转过去后,付某直接将张某微信拉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检察官提醒
在这起案件中,诈骗分子利用网络社交平台的开放性和传播性,发布虚假广告吸引消费者,再利用人们贪图便宜的心理,一步步诱导被害人转账。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网络诈骗手段层出不穷,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提高自身的防骗意识,多一份谨慎,少一份冲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