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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广昌县人民检察院公布3起危险驾驶案例
时间:2025-02-17  作者:  新闻来源:广昌检察  【字号: | |




案情回顾







案例一

2024年4月5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未上牌的二轮摩托车在广昌县旴江镇某路段右侧车道内行驶时,被由王某某驾驶的、正在向左变更车道的小型轿车剐蹭,随后吴某某倒地受伤。经广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吴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91.80mg/100ml。


广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提起公诉,经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例二

2024年6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邱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206国道广昌县城区路段由南往北行驶,行至某小区西门路段时追尾前方等待通行的陈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邱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经鉴定,邱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29.00mg/100ml。


广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提起公诉,经法院判决,被告人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案例三

2024年9月25日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广昌县旴江镇某路段南侧车道由西往东行驶时车辆驶入北侧车道后撞上北侧人行道及行道树,造成孙某某受伤、小型普通客车及行道树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广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孙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孙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66.00mg/100ml。


广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提起公诉,经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危险驾驶行为不仅威胁自身生命安全,更会危及社会公共安全,一旦发生事故,轻则财产损失,重则家破人亡,追悔莫及!法律不是儿戏,危险驾驶是犯罪行为,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安全是回家最近的路

希望大家时刻牢记

“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遵守交通法规

文明驾驶,珍爱生命

远离危险驾驶

营造安全、畅通、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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