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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被告人应某某在网上认识了不明身份的李某,李某称可以为其办理贷款但需要提供银行卡刷流水。在李某的要求下,应某某从广昌出发前往湖北孝感和河北廊坊等地,并在廊坊将自己名下的身份证、银行卡和手机卡等物品提供给上线使用。不久后,应某某再一次在李某的安排下从广昌前往河南许昌,并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提供给上线使用,当日该张银行卡共收到30万元的转账。应某某明知转入的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仍然按照上线的安排到银行网点取现共计20万元,并将这20万元现金交给上线。事后,应某某获利1000元。经查,应某某涉案的该张银行卡涉及2起诈骗案件,涉案金额30万元。
广昌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应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然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帮助取现、转账予以转移犯罪资金,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应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缴非法获利、自愿退赔受骗人经济损失等情节,法院以被告人应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我们要时刻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切勿将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信用卡和支付宝等账户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使用。此外,办理贷款应到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切勿听信只需提升流水便能办理贷款的谎言,谨防背后的“电诈”陷阱,勿让自己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从而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