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昌县检察院在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强奸、猥亵、故意伤害等案件时有发生,但由于大部分作案手法较为隐蔽,加之未成年人认知水平和自我保护能力有限,导致发现难、报告难、干预难、联动难、追责难等现实问题,对未成年人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
为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司法保护,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广昌县院联合县公安局、县教体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会签意见,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明确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教育、卫生主管部门各方的责任义务,建立了定期交流、业务能力培训、案情保密、反馈奖励、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
机制要求,教育、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强奸、猥亵、虐待、暴力伤害等非正常损伤、死亡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备案记录。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经过审查决定立案时,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相关案件信息,检察机关可派员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对于需要开展“一站式询问”未成年人被害人的,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防止造成未成年人二次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