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昌县院举行未成年人不起诉决定
宣布仪式
16岁的小琳因为偷偷将同事微信里的钱转入自己的微信账户,被同事报案到公安局,被关押在抚州市看守所。考虑到小琳是未成年人,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有悔罪表现,已经退赃,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的,且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我院依法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小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六个月,同时成立了监管人、社区工作人员、检察官三位一体的帮教小组共同对其帮教。六个月的考验期通过走访、微信交流、电话沟通、每月思想汇报等方式,及时有效的了解、帮助小琳走上正轨。
在小琳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宣布的当天,广昌县院邀请了小琳的监管人及其帮教小琳的社区工作人员,参与了对小琳的不起诉宣布仪式,承办检察官宣读了对其不起诉决定书,再次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并鼓励其放下包袱,珍惜机会,重新做人。小琳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激动的表示,今后一定不会再做违法的事,努力做一个对家庭、社会有用的人。
(广昌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