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在现代刑事指控体系中,证据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2016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十三五”时期检察机关将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本文从意义、方法及面临的困难几个方面探讨如何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
【关键词】证据;刑事指控体系构建;问题;对策
2016年9月1日,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 《“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 称《纲要》)指出,要明确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基层检察机关需要构建新型工作机制,强化刑事指控中的主导作用,有效提升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积极构建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从而为我国刑事案件诉讼改革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的意义重大
1、与我国刑事诉讼目的和诉讼规律相符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实际上表现为“以侦查为中心的”流水线型的诉讼模式,“以案卷为中心”的法官审理模式,“下级服从上级”的行政决策模式和“辩护形式化”的刑事辩护模式。这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的目的与诉讼规律是相悖的。我国司法机关需要建立证据裁判规则,指诉讼过程中司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依据,这是现代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检察机关作为指控犯罪的权利机关,必须坚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底线,必须摒弃过去抓人定案、忽视证据的诉讼观念,依法推进诉讼制度改革有条不紊地进行。
2.防止刑事案件“带病”进入审判,降低冤假错案的概率
近年来,陆续披露和发现的冤假错案在整个社会引起很大震动,这些冤假错案的出现根源在于当时司法机关为达到绩效考核标准不择手段,有的甚至不考虑现有证据能否达到刑事证明标准而先人为主、有罪推定。为了有效避免刑事案件“带病”进入审判,以达到降低冤假错案的产生,我国司法机构提出了以证据为核心来进行刑事指控体系构建的理念,并倡导以客观性证据为主导来对证据进行审查,以更好的发挥审前程序的过滤功能。即对事实问题的裁判必须依靠证据;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必须是有证据资格的证据;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必须是经过法庭调查和质证的证据。最后,证据裁判所指向的对象是案件事实。 同时,完善起诉法定流程,还可以把一些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进行补充、完善,从而有效降低“真凶现身”和“亡者归来” 等冤假错案的发生。
3、有利于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我国传统刑事诉讼程序呈现侦查、起诉与审判之间相互平行、首尾相连的“流水线”型的诉讼结构特点,尽管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检法三机关职能不同,但基本目标一致,三机关相互配合、协同作战。审判机关对侦控机关有一种天然的信赖感,法官审理案件的结果往往与检察院的意见不谋而合。这种结构严重破坏了“等腰三角形”的理想诉讼模式。构 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首先,法院应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树立“疑罪从无”的观念。其次,法庭应强化当庭指控,着力提高当庭询问讯问、示证质证能力,使证据在庭审中得到控辩双方的验证,在法庭上排除案件中的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通过庭审纠正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方面出现的行为偏差,以发 挥法庭审判的监督制约作用。再次,保证诉辩双方充分参与庭审,尽可能全面、客观、公正地呈现完整、真实的案件事实。
二、构建以证据为核心来进行刑事指控体系面临的困难
1、办案人员综合素质不高,证据采集存在诸多问题
证据采集,也称证据取得,是司法工作人员和诉讼参与人按照法律规定收集并掌握一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事实和材料的过程拉。在司法体系下,证据采集又被称之为证据取得,其一般是侦查机关按照法律规定来对与案件相关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收集,但是该过程中由于办案人员综合素质不高,经常会导致证据收集不合理现象的出现。对于一些特殊的刑事案件也会因为办案人员综合素质不高而出现陷阱取证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以证据为核心来构建刑事指控体系的进程和质量。
2、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会对侦查活动产生干预
检察引导侦查活动可以产生积极的影响,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有利于实现检察引导侦查与监督并重。但在实践中,检察机关运用其宪法赋予的检查监督权干预司法活动的现象不断出现。提前介入侦查是为了保证侦查活动的合法性与刑 事诉讼的质量,并非完全控制侦查工作。首先,检察机关为打击犯罪,提高胜诉的可能性,在检警一体化下检警双方领导出面协调、交换意见的现象常有发生。其次,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检查监督权”使其掌握的权力过大,检察官强大的检查监督权给公安和法院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即所谓的对司法活动产生干预,不利于刑事指控体系的构建。
3、向上级请示汇报案件与庭审虚置化现象严重
我国现有刑事诉讼法明确提出,人民法院在进行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在受理后2个月内对其进行宣判,最晚不能超过3个月。有刑诉法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 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上文虽然明确了公诉案件审理期限,但是未提及案件的宣判时间,这样一来就有可能导致在司法实践中, 对于一些庭审中突发疑难问题、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常会出现“判者不审、审者不判”的现象。甚至还有一些法院为了避免被害人上访,或者改判对本院的绩效考核产生影响,而直接将案件汇报上级。案件“择日宣判”既违背了直接言词原则,又导致案件的开庭审理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形象工程,致使案件请示汇报上级与庭审虚置化现象严重,不利于以证据为核心来进行刑事指控体系的构建。
三、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之对策
1、完善证据审查模式,提升证据收集与审查工作质量
司法改革下,刑事证据审查已经逐渐成为检察人员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分析研究、鉴别真伪的依据,从而明确证据所具备证明力的大小。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需要进一步明确证据核心理念,并改进和完善证据审查模式,以确保 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一是细化对不同种类证据在不同类型案件中应当审查的重点内容,在办案中排除证据本身可能存在的疑问。二是通过制定办案手册、证据指引等更灵活实用的方式,对证明体系提出具有操作性的意见。三是总结办案经验,提炼对全案事实证据审查认定的过程,形成类似“几步法”之类的办案参考规则。四是结合案例具体研究以科学、常识、经验、逻辑等为基础的判断依据在办案中的运用方法,从而更好的发挥证据的主导作用,提高证据收集与审查工作质量。
2、全面落实证据裁判原则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检察机关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需要进一步提升证据收集、保存、审查、运用的能力。在进行刑事指控体系构建的过程中,证据裁判原则要求犯罪事实的认定过程必须以证据为核心,并且是口供以外的证据, 从而有效降低刑讯逼供和口供至上现象的发生。对于刑事办案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要遵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对当事人的参与机制和司法机关的审查机制进行不断的补充和完善,对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进行提前过滤,有效降低非法证据进入审判环节的概率。从“一步走”的单一审查模式转变为“两步走”的复合审查模式。审查判断证据时应首先审查证据能力,确认证据是否有证据资格,解决证据的采纳问题;在此基础上再审查证明力,确认已获准进入诉讼程序的证据是否真实可靠,解决证据的采信问题。同时司法改革过程中,检察机关还需要建立亲历性审查和书面审查相结合的证据审查手段,避免在证据采集过程中侦查部门出现问题,从而在以证据为核心的基础上来进行刑事指控体系的构建。
3. 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和“以证据为核心”齐头并进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模式下,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理念的提出,是我国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之举,也是法治中国构建新型诉侦诉审诉辩关系的突出体现。在进行刑事指控体系构建的过程中,深化庭审实质化改革,确保事实查明在法庭、证据认定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具有明确的意义,在司法改革过程中推动以审判为中心,可以使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起诉案件时用于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更能经得起法律的考验。在对明确被告人是否有罪、如何处罚的过程中,需要在庭审过程中对量刑证据、定罪证据进行全方位的审查。此时就需要检察机关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和“以证据为核心”齐头并进的原则,规范检察机关的规范取证,并进一步推动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有效提升科学举证质证、交叉讯问询问、法庭辩论的重要性,有效检验证据的真实性、可采性,确保刑事指控体系构建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