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针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明确了相应罪名,但对于域外机构组织的考试,如雅思考试、托福考试等并不适用。
上海法院认为,窃取域外考试试题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在刑法定性上存在较大争议,有观点认为域外考试试题因符合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保密性和价值性特征,故应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有观点认为域外考试并无明显的商业属性,不符合商业秘密的价值性特征,但考试试题凝结了编写人员的个性化选择和编排,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加以保护;另有观点认为此类行为均不符合上述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徐某文等10人以营利为目的,非法获取雅思试题,并将其复制成面授材料,组织考前培训班发给考生。法院判定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遂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文有期徒刑3年半,并处罚款240万元;判处被告人崔某东、邹某、辜某有期徒刑3年,其他被告人也被判有期徒刑2年半至1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一审判决后,徐某文、崔某东、辜某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雅思考试每场次试题包含编写人员对文字内容题目形式等的个性化表达,在选择和编排上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被告人徐某文等在考试前通过拍照、摘抄等手段非法获得雅思原题,并印制面授材料发放给参加面授培训的考生进行闭门背诵,其中面授材料包含的听力、阅读、作文题目与试卷考题内容基本一致,仅未附阅读文章,应当认定与权利人的雅思试题构成实质性相似,前述行为构成复制发行行为,且违法所得数额及非法经营数额均巨大,依法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法院同时指出,雅思考试作为域外考试,权利人的组织行为不应视为市场经营行为,因此不适用侵犯商业秘密罪。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高院认为,该案通过对域外雅思考试试题是否符合商业秘密要件、是否构成作品以及是否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评价等角度出发作出具体分析,为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