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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君子爱财,取之有“盗”?是真的“刑”!
时间:2025-01-17  作者:  新闻来源:广昌检察  【字号: | |

君子爱财,需取之有道

但此“道”非彼“盗”!

勿因一时贪念

走上犯罪歧途







案件回顾





2024年1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趁被害人李某不在家,携带一把螺丝刀进入李某家中实施盗窃。赵某在李某家二楼卧室发现一个柜子,并利用携带的螺丝刀撬开该柜子翻找钱财,但并未找到,随后赵某在该卧室床头的床单下找到三千元现金并将其盗走。


案件审理

广昌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广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盗窃罪对该案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赵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刑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1)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2)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3)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4)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检察官提醒

岁末年初,往往是盗窃案件高发期,请大家务必增强防盗意识,尤其在夜间和外出时,要确保锁好家中门窗。同时,建议不要在家中存放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以免成为不法分子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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