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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昌县人民检察院关于生态检察工作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
时间:2018-06-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生态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在广昌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广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周德龙

 

尊敬的李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代表广昌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生态检察工作开展情况,请予以审议。

为贯彻落实我省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国家战略,加强对生态资源的司法保护,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依法惩治和预防破坏生态资源的刑事犯罪和职务犯罪,我院结合我县实际,从“保护抚河源头,建设美丽莲乡”入手,积极履行检察职能,大力加强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为保障广昌的绿水青山,建设生态广昌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现将我院生态检察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开展专项检察监督活动,服务绿色崛起

广昌作为革命老区、抚河源头,生态资源和人文环境不容破坏。为了更好的开展生态检察工作,我院相继展开了“加强生态检察,服务绿色崛起”专项监督和“生态检察工作深化年”活动,着重加强生态检察工作,主动融入服务绿色发展大局。2015年以来,我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盗伐林木案件44人,批准逮捕44人;公诉部门共受理审查起诉盗伐林木案件89人,滥发林木案件11人,失火罪案件66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11人,非法占用农用地11人,非法采矿14人,提起公诉1822人,作出不起诉决定22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1人。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延伸检察触角。我院检察干警深入乡镇,在全县每个乡镇组织开展一次保护森林资源专项宣传讲座,结合各乡镇已经发生的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田等违法犯罪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政策,充分发动广大群众力量,鼓励群众提供和举报犯罪线索。我院自开展宣传讲座以来,共接到群众举报生态环保线索12件。

 (二)加强外部联动,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的犯罪。与法院、公安、环保、林业等部门建立生态环保“两法”衔接机制,畅通沟通渠道,逐步实现信息共享平台,推进林业执法监督,联合森林公安分局对全县森林生态情况进行摸底排查。我院已受理涉及生态资源刑事犯罪案件1822人,查办职务犯罪案件22人,取得了良好成效。

(三)整合内部资源,严惩生态领域内的职务犯罪。我院在严厉打击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的同时,注重深挖细查隐藏在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件背后的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案件,开展生态检察专项活动后,我院强化侦监、公诉与反贪、反渎部门的联络,深挖和移送案件线索。公诉部门在审查涉林刑事案件过程中及时挖掘职务犯罪线索,第一时间移交本院自侦部门,全覆盖、多方位打击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的行为。如我院公诉部门从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张某某等人涉嫌滥伐林木案中发现当地林业工作人员存在渎职行为,在从重打击本罪的同时,也将渎职案件线索移交本我院反渎职侵权部门,使得嫌疑人王某某涉嫌受贿、玩忽职守案,黄某某涉嫌玩忽职守案得以浮出水面。该案立案侦查后,我院公诉部门又启动快诉快审机制,短期内将案件起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判,王某某因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黄某某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在查办王某某、黄某某案后,我院预防部门又及时举办了林业部门犯罪预防讲座,通过教育广大林业管理公职人员学法、懂法、知法、守法,深刻领悟到行政不作为也可获刑,督促公职人员尽职尽责,恪尽职守,成为真正的生态环境守护者。

二、树立恢复性司法理念,完善生态修复补偿机制。

推进生态环境修复,是维护良好生态的重要举措。我院坚持打击与修复并重,在依法追究破坏、污染生态环境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全面推进恢复性司法理念的运用,注重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使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和补偿。

(一)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鼓励犯罪嫌疑人补植复绿

在依法批捕、起诉破坏生态环境案件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捕前、诉前、判前积极修复环境或者赔偿损失。对认罪悔罪,情节轻微的,依法不捕不诉;对认罪认罚,符合刑事速裁或轻罪速决的,我院将积极建议适用;对有积极修复生态行为或者交纳生态修复保证金、承诺或预缴罚金的,将建议量刑予以从轻。如,叶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中,经过我院的督促,犯罪嫌疑人叶某共缴纳了复绿费65万元、罚款37万元,并把因修路而硬化的农用地全部进行了复绿。鉴于犯罪嫌疑人叶某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处理,保障被占用荒山的复绿,且自愿接受相应经济处罚,我院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另外,我院在办理谢某某等四被告人非法采矿案中,督促四名被告人缴纳了34万元不等的行政罚款进行复绿,我院则对四名被告人建议适用缓刑。

(二)运用形式多样的监督手段,实现补植复绿

我院积极采用督促履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等监督手段,鼓励涉案人员积极开展补植复绿工作,恢复受损生态环境。2016年我院民行科共向林业局发出督促履职的生态检察建议6份,依法督促县林业局与破坏生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达成赔偿协议,以承担劳务、给付货币等方法补植复绿,恢复生态原貌,将资源破坏的损失降至最低程度。此外,在一起失火案件中,被告人何某某在烧自家田里的杂草时,不慎引起山林火灾,烧毁了集体林地112亩,造成集体经济损失27378元。我院对被告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其支付补种树木所需的资金。这既让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得到依法惩处,又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最终,经双方和解,被告人赔偿了集体经济损失8000元。

(三)通过跟踪评估,确保补植复绿成效

生态修复具有长期性和艰巨性,我院联合相关职能部门,通过案件复查、实地勘察、效果认证等形式,对当事人案后的生态修复行为进行跟踪评估,确保司法权威和生态环境保护实效。在20173月份,我院到广昌县林业局对2016年的生态案件补植复绿情况进行回访追踪,发现各项赔偿均已到位。县林业部门利用生态案件赔偿款购买了珍贵树种,在广昌县珍贵树种示范林中种植上了红豆杉等树苗,使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得到了有效恢复。未来,我院将认真总结经验,规范机制,推进“补植复绿”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实效化。

三、建立生态检察工作机制,实现检察监督常态化

(一)形成合力,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确保检察监督到位

为贯彻落实上级院将我县定为“县检察院派驻县林业检察室”试点工作精神,建设我县生态文明,加强对林业资源的司法保护,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依法惩治和预防破坏林业资源的刑事犯罪和职务犯罪,促进林业执法规范化,使检察职能与林业执法职能形成合力,我院在2016310日正式成立驻县林业局检察室,与县林业局会签了《关于广昌县人民检察院派驻县林业局检察室实施意见》,同林业局建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在办案中发现涉及破坏生态环境案件监督线索或者自侦案件线索,第一时间向相关部门移送,整合资源,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

(二)建章立制,实现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做到监督无缝对接

为维护司法公正,社会公义,确保各生态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正确履行检察职责,我院多次走访县政府等多个行政单位,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我院与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联合会签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作配合的实施细则》和《关于检察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实施细则》两个文件;此外,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我院与广昌县法制办、县林业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等十余家行政执法单位联合签订了《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与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这些文件为我院在生态检察中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和化解社会矛盾夯实了法治基础。

(三)注重宣传,实行“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宣传制度,确保宣传推动到位

除了定期深入乡镇,开展环保和林业资源保护知识宣传,接受群众法律咨询,受理群众举报线索外,为了让更多的群众了解法律规定、增强法治意识,引导社会共同关注生态环境保护,我院还实行“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宣传制度。如2015,我院在审查一起盗伐林木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认为本县国有林场因人员改制问题,无护林员管理,就是废弃的林场,并将林木砍伐出售获取赃款,造成国有林场树木破坏严重。针对这一情况,我院检察干警在提审的过程中,纠正犯罪嫌疑人错误认识,进行普法教育,起到很好的宣传效果。

四、正视存在问题,推动生态检察健康发展

我院生态检察虽然取得一定成果,但离县委、人大和上级检察机关的要求仍有差距,主要体现在:

一是办案力度和成效还不明显。办案领域涉及面不广,有影响、有震动的典型案件不多。二是推进生态检察工作的经验不足,工作创新意识还不强,办理生态环境案件的能力有待提高,生态检察工作的机制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三是宣传的深度不够。虽然我院到全县各乡镇都开展了宣传工作,但宣传形式和内容不够丰富,人民群众对这项工作的了解还不深入,生态检察工作社会知晓度有待提高。

保护我县抚河源头的青山绿水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一项系统工程,我院将坚持把生态检察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和“民生工程”摆上重要位置,长远谋划,抓紧抓实。为更好地推进全县生态检察工作,我院将继续健全各项措施,形成保障生态的合力:

首先,要完善外部协作机制,形成执法司法合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检察机关要注重外部联动配合。我院将加强与法院、公安等部门的联系,共同研究分析生态环境领域案件的发案特点和规律,统一认识,准确适用法律,形成监管统一、执法严明、刑罚有力的工作机制,做到罚当其罪。进一步健全“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快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完善信息共享、案件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有效解决“两法”衔接信息不畅的问题。加强与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联系,落实联席会议、文件会签、信息交流、案件会商通报等制度,加强工作联动和配合,建立健全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同步介入调查机制,共同研究执法司法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协调执法司法有关事宜。我院派驻林业局检察室将继续发挥好派驻作用,通过调阅行政处罚卷宗、查阅受案和立案登记等方式,及时发现案件线索。

其次,要拓展监督广度,探索多元化监督格局。我院当前办理的生态领域案件主要集中在林业方面,今后我院将加大对水、土、矿等领域存在的问题加大监督力度。此外,从履行检察职能的格局看,我院生态环境领域民行检察工作履行职能方式比较单一,多集中在督促履职方面。加强生态检察工作,必须着力探索刑事、民事、行政“三位一体”的多元化生态案件诉讼监督格局,进一步拓宽监督的广度。我院将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综合运用民事行政抗诉、检察建议、督促履职、支持起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方式,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有关职能部门正确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职责,把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害降至最低

再次,要深化源头预防机制,促进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我院将注重发挥检察机关预防犯罪的先期屏障作用,促使生态环境保护真正从事后处理向事前保护转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积极开展个案预防和类案预防,综合运用预防调查、案例分析、检察建议等措施,协助发案单位和主管部门健全管理制度,推进生态领域行政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同时,我院将深入开展预防教育和宣传,着力构建预防生态监管领域腐败体系,与有我县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开展重大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项目专题预防,推动完善环境保护制度建设。

加强生态检察工作使命光荣、任务艰巨。我院将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创新意识,开拓进取,真抓实干,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推动生态检察工作深入健康发展,为打造美丽江西的“广昌样板”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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