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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骑走他人电动车被抓现行 其行为属于既遂还是未遂?
时间:2017-07-14  作者:  新闻来源:法制生活网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06年1月1日17时许,程某为实施盗窃行为,来到郑州市郊区某村卫生院内采取目标。他看见一辆(价值1700余元)的轻骑牌电动自行车停放在院内,且未上锁时,便趁无人注意之机骑上就走。“抓小偷,快抓小偷……”当程某快骑出卫生院的大门时,突然有人发现并高喊抓贼。

 

  原来,当天车主刘女士因看病到该卫生院就诊,将电动自行车锁在医院大院里就上了卫生院的门诊楼。当她看完病从三楼下到二楼时,透过楼梯的玻璃窗,猛然发现有人正推着自己的电动车往外走,于是,就边喊边追赶出来。群众和民警听到喊声,一起与她追起小偷来,小偷程某终于在卫生院北50米处被抓获。

 

  【分歧意见】对于上述在公共场所盗窃电动自行车,但最终未得逞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即该盗窃行为属于既遂还是未遂问题,办案人员有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盗窃既遂。理由如下:1、程某实施盗窃行为的当时,被害人及其他证人未发现,而发现的时候却是已将车子骑走后,即小偷盗窃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并已控制了车辆。2、由于司法实践中,认定在开放式的公共场所盗窃案件既遂的标准之一,是以被盗物已被偷离原地点为既遂的,所以,发生在开放式公共场所的盗窃案件,可以认定车辆已被小偷偷离了原地,被害人对车辆失去了控制。因此,应认定为盗窃既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 盗窃未遂,理由如下:1、程某没有实际控制电动自行车。虽然在作案过程中都已将电动自行车骑离原地一段距离,但还处在一种逃离“现场”的过程中,其对车辆的“控制”实质处于一种暂时状态。2、盗窃罪的实施目的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只有公私财物已脱离所有人、保管人的控制而被犯罪行为人实际占有,才算达到其盗窃的目的,才是既遂。上述案例中,被害人发现车辆被盗时,程某还未逃离“现场”,车辆仍在其视线范围内,被害人完全有时间、有可能去追回属于自己的车辆。也就是说,被害人未脱离对财物的控制,而程某因意志之外的原因也未能真正获得对他人财物(电动自行车)的占有,所以,对此应视为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结果未发生,应认定为盗窃未遂。

 

  【分析】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窃取的形式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财产性犯罪,其作案手段多种多样,如扒窃、掏包、入室偷盗和在公共场所多次偷盗等;且盗窃对象也是五花八门的,如水、电、钱、物等。本文所举公共场所盗窃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其特殊性在于盗窃地点在公共场所,盗窃目标是电动自行车。

 

  因此,在认定这类犯罪性质时是有一定难度的。实践中该类案件一般以赃物(车辆)有无离开原停放地作为判断既遂、未遂的标准。司法实践中对发生在公共场所的盗窃案件认定大多又是采用“控制说”,即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盗窃的财物作为区分盗窃行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其中,所谓的“控制”又分为“地点控制”说和“视线控制”说。“地点控制”是指在公共场所实施盗窃行为时,只要其将盗窃物窃离原地点控制在自己的手中,即完成了盗窃既遂的构成。而“视线控制”是指为保护置放于公共场所的物品不被窃取,被害人、即失主或管理人用目光扫瞄作为护卫的形式,如果盗窃行为脱离了被害人的视线,构成盗窃既遂的完成,反之,为盗窃未遂。

 

  【结论】应认定为盗窃未遂。(贵阳市南明区检察院 欧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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