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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行使检察权的重要保障
时间:2018-12-24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字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摘录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七条 人民监督员依照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实行监督。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下称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了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原则,即:“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27条规定:“人民监督员依照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实行监督。”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重要制度设计,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一项创新举措。这项制度自2003年创设以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先后经过先期试点(2003年9月至2004年10月)、扩大试点(2004年10月至2010年10月)、全面实施(2010年10月至2014年9月)、深化改革(2014年9月至今)四个发展阶段。2003年以来,检察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先后共选任人民监督员70097人次,目前在任21047人,监督案件55966件。通过多年的改革探索,人民监督员制度不断完善,科学性和公信力不断提升,重大意义和实施成效多次得到中央认可。 

  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历程的四个阶段 

  人民监督员制度从2003年制度确立到2018年写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经历了四个阶段: 

  一是试点阶段。2003年报经中央批准并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意后开始试点。2003年至2010年的七年试点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以通知形式出台多个文件:2004年修订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进一步规范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2005年发布《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对试点中出现的问题除疑解惑;发布《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实施规则(试行)》,进一步明确相关监督情形对应的监督部门;2010年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正式全面实施。 

  二是地方检察机关探索立法阶段。人民监督员制度自2010年正式实施以来,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效,各地根据实际开展了立法方面的探索。四川、云南、甘肃、湖南、安徽、黑龙江、重庆等省、市人大常委会均通过了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决议或决定,为人民监督员制度入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是全国人大与最高检共同开展立法调研阶段。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人民监督员制度入法工作。十八大以来,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工作驶入快车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两院”组织法修改中,专门考虑部署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工作。2017年6月以来,最高检先后组织五次座谈会,邀请专家召开论证会,积极与司法部面对面沟通,重点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加强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研究论证,并先后三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情况及取得的成效,建议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中加入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内容,并专门向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了立法建议。 

  四是人民监督员制度正式写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实现历史性突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检察机关自觉接受监督、推进规范司法作出了更完善的规定,在第11条规定了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原则,即“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27条规定:“人民监督员依照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实行监督。” 

  人民监督员制度入法是检察工作开展的客观需要,符合新时代发展要求 

  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是中央的明确要求。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既是检察工作开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早在2004年,党中央在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指示中,提出要依法规范并不断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2006年5月,中共中央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要促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化、法制化。在十八大召开后启动的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明确被列为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项目。2015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提出“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充分总结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施经验,加强对相关问题的研究论证,不断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适时提出立法建议,推进人民监督员法制化”。党中央的明确要求,是对人民监督制度立法的重要指引,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科学发展指明方向。 

  法律监督机关更要接受人民监督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主权原则、人民的监督权利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人民监督的义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也从不同层面与角度规定,检察机关与检察官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监督员制度写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将宪法和法律要求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监督落到了实处。同时,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法律监督职责,在检察机关之外设立外部监督,有力回应“谁来监督监督者”的质疑。没有人民参与的司法是不可能真正得到人民认可的,并且最终会走到人民的对立面,特别是当代中国公民政治参与的热情日益高涨,人民监督员制度又直接作用于检察机关的办案活动等问题,这项制度被写入法律,不仅非常必要,也非常及时,能充分发挥这项制度在完善民主监督体系、促进司法民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人民监督员制度运行效果良好,逐渐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监督员制度通过十五年运行和改革,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水平显著提升,监督程序更加严格、科学和规范,制度的科学性和公信力得到进一步增强。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这种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解决了检察机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问题,人民监督员作为“监督者”的地位更加超脱、中立;二是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进一步扩大,促进检察权行使更加公正透明;三是案件监督更加规范、深入,监督效果不断彰显;四是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工作的方式方法更加多样。人民监督员制度通过实践中的不断深入探索,为写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积累了宝贵经验,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发展前景展望 

  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在最高检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修改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指出,修改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提出,人民监督员依照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实行监督。这是我们接受人民监督的重要方式,也是规范行使检察权的重要保障。这一规定没有将监督范围限定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为进一步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留下了空间。下一步还要作出具体规范,把监督的力量用足、用实、用到位,帮助我们提升检察监督的权威。 

  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适应当前司法体制改革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坚持好、巩固好、发展好人民监督员制度:一是监督范围将拓展至全部检察机关办案活动。为促进检察机关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平衡充分发展,人民监督员制度需要从专项监督转为全面监督,必须着眼于全面监督定位,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要求,将检察机关办案活动全部纳入监督范围。二是监督效果更加凸显,影响力全面提升。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是对司法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重大改革和完善,相关规定修改后,监督范围全面拓宽,监督程序更加科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和监督司法渠道,促使人民监督员更科学规范地监督检察机关办案活动,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规范司法行为,推进司法民主,深化司法公平,促进司法公正,提升检察机关办案活动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全面提升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影响力。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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