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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留守儿童权益法治保障的相关问题
时间:2018-07-02  作者:符江连  新闻来源:  【字号: | |

【摘要】农村留守儿童现象的出现,是社会发展的一种特殊现象。随着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规模的扩大,留守儿童数量越来越多,留守儿童被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高度重视,留守儿童的法治保障问题越来越突出。本文笔者结合了当地实际以及在检察院从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的工作讲述农村留守儿童的背景和现状、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权益保护的法制保障构想,分析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产生的原因。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  法治保障  问题

    一、背景和现状

据统计,我国留守儿童已达6000万人,这个庞大的数字背后暴露了一个让人不容忽视的问题---部分留守儿童正在实施侵害他人生命财产的行为或遭受被侵害的行为,亦或是实施伤害自己的行为。2014120日安徽省望江县9岁的留守儿童小林听到了母亲又不回家过年的消息在放寒假当天上吊自杀,20155月南阳市桐柏县56岁的教师性侵10多名小学生,20156月贵州省毕节市四名留守儿童疑似集体喝农药自杀死亡。这些事件的发生,刺痛着人们的神经。201612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说:“决不能让留守儿童成为家庭之痛社会之殇。”

笔者所在的广昌县是国家级贫困县,大量人员外出务工,全县留守儿童多达6000余人。由于父母身处外地,无法悉心照料,大量留守儿童缺乏家庭直接的亲情关爱,正处在成长发育关键期的这些孩子极易产生认识、价值上的偏离和个性、心理发展的异常,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父母长期远离身边,留守儿童在生活、教育、心理、人身安全等方面均得不到有效保障,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现状令人堪忧。

    二、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监护不力

据统计,80%以上的留守儿童都是隔代监护、亲友监护,拿笔者所在的农村来说,大多数留守儿童都是由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监护,祖辈家长对孙辈常常是过度疼爱,极易造成孩子任性、霸道、生活自理能力低下。许多祖辈家长基本没有能力辅导和监督孩子学习,甚至连他们的安全都无法保障。有些祖辈家长不顾时代变化,仍沿用老的观点要求孩子,在旧思想旧观念的引导下,有意或者无意传授孩子封建迷信的东西,大大增加了孩子接受新思想、新知识的难度。

其次,在父母外出务工又没有隔代监护的情况下,部分留守儿童是由父母的亲友监护的。由于血缘、亲疏不同以及家庭隔阂,这部分留守儿童容易产生寄人篱下的感觉,造成冷漠、胆怯、自卑、孤僻的性格,对以后的人生具有重大的负面影响。

(二)生活没有保障

特别是父母双方都外出务工的留守儿童,他们的生活状态是不容乐观的。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之所以抛下孩子外出务工,无非是家庭条件较差,农村务农的收入无法让自己家人过上稳定安康的生活,所以这部分家庭基本上都比较节俭,他们的生活质量不高,饮食结构和营养搭配都不合理,而留守儿童正处在成长发育的关键时刻,这样的生活对于他们来说是极为不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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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教育程度低下

我国《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尽管为青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提供了法律的保障,但是目前来说,在农村,由于各方面的因素,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还是严重缺损。如果父母长期不在身边,子女的学习缺少有效的监控和管理,容易造成孩子学习自律性不高、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目的不明确、学习成绩下降的现象。在成绩不理想的情况下,多数留守儿童厌学情绪严重,家长受农村“读书无用”的旧思想的影响,留守儿童失学辍学现象比较严重。据全国妇联的调查,有三分之一的15-17岁留守儿童在初中没毕业或毕业后外出务工

笔者2016年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未成年涉罪人员文化程度多集中在初中以下文化,且多为辍学少年,他们初中肄业或毕业后未继续入学且无固定工作,混迹于社会,经常出入网吧、无经济来源、易受诱惑,从而引发犯罪。

(四)心理问题严重?

农村留守儿童缺乏父母的关爱,在心理上的问题主要表现为自制力差、性格孤僻、盲目冲动等方面。容易出现违纪叛逆、厌学逃学、自卑内向的现象。部分留守儿童打架斗殴、小偷小摸或者沉迷于网络游戏,结交社会闲散人士,沾染不良习气,这些行为极易造成违法犯罪。

家庭教育的缺位,亲情关爱的缺失,是导致孩子产生心理问题的直接原因。而社会的不良环境、成人的不良影响,也是留守儿童产生心理问题的重大诱因。农村集镇上有些公开和隐蔽的网吧,违反国家规定,为了赚钱,引诱中小学生打网络游戏,中小学生自控力本就不强,其中的留守儿童又缺乏父母的监管,网吧对他们的不利影响更大,为了上网吧,他们编谎话逃学上网,甚至抢劫盗窃走上犯罪的道路。

(五)人身权受侵害

     留守儿童作为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加之得不到家庭和父母的有效监管和保护,人身权得不到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身体素质普遍较差,其代理监护人因为能力或精力的限制,对孩子的照顾大打折扣,日常营养得不到保证,影响了身体的健康发育。此外,农村医疗资源匮乏,医疗技术水平低,农村留守儿童在患病时的医疗服务十分堪忧。由于留守儿童的防范能力弱,受侵害的情况也严重存在,据统计,在被拐卖的儿童群体中,居第一位的是流动儿童,居第二位的是留守儿童。公安部的调查显示,全国未成年人受侵害的案例大多在农村,其中大多数是发生在留守儿童中间。如笔者办理的未成年刑事案件中,涉罪的未成年人60%是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受侵害的未成年人20%是农村留守儿童。

    三、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制保障构想

  (一)构建多元化儿童监护体系

1、借鉴亲权制度,强化父母监护。吸收借鉴亲权制度中关于父母责任的规定,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基础上,对父母的监护职责加以规范化、明确化、具体化,增加父母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比如,规定父母在子女16周岁之前,不得将子女长期委托他人监护。同时还应强化监护监督和惩戒机制。对长期不回家、拒绝履行监护职责义务的,应予以批评教育,乃至行政处罚。必要时,由法院根据有关申请解除其监护权,并责令其缴纳社会抚养费,严重的,还可通过刑事手段加以制裁。

2、双管齐下,构建双层监护网。即学校监护网和公安监护网,教育主管部门应针对农村留守儿童问题进一步研究和出台相应的政策和规定,强化学校对农村留守儿童的责任和管理,构建学校监护网。例如建立留守学生档案,指定监护人开展正确家教,配备“代理”家长,设置“亲情电话”,将家访、家长会提升到制度层面,同时将儿童心理健康和安全法制思想道德教育作为基础教育的内容列入教学规划,解决留守儿童学习和身心健康方面遇到的突出问题。公安监护网要做到“四有三定期二查访”:四有即有家长花名册、家庭住址,学校班级情况表;有在外务工农民的联系方式通信地址;有老师、所在村组干部的联系方式和地址;有在家监护人或亲友的联系方式和地址。三定期即定期与留守儿童家长通电话;定期开展法制安全教育;定期走访村组干部、监护人和亲友。二查访即查网吧有无留守儿童;查违法侵犯的对象有无留守儿童。

3、发挥政府主导,强化国家监护。将留守儿童监护问题上升为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关键是设立专门监护机构。一是国家直接设立类似于家庭的专门服务机构;二是整合现有公共福利机构,如儿童福利院、寄宿制学校等形成具有留守儿童监护职能的机构;三是国家审查合格的民间组织创建专门监护机构。

   (二)打造多层次的儿童权利监督体系

我国目前的法律对儿童权利监督没有明确的规定,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认为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住所地的居委会等组织以及民政部门可以履行监督职责,但由于缺乏明确的职责规定,以及受到人力、财力的限制,这些部门事实上很少履行监督职责,即使履行,也是力不从心。

笔者建议打造多层次的监督体系,乡镇司法所、派出所、民政、学校及村委会各司其职,负责对本辖区内留守儿童权利保护情况进行监督,对严重损害留守儿童利益的情况,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在无人监护留守儿童时,村委会要及时承担起临时监护人的职责。相关部门要负责解决留守儿童相关的民事纠纷,对侵害儿童利益的情形及时处理,保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合理化教育保障体系

    一是应继续推进户籍制度的改革力度,加快改革步伐,全面实现农民工在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及社会保障方面和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待遇。二是要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留守儿童教育权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和对相关责任主体的惩罚措施。三是要完善农村教育投入机制,加大对教育经费的投入,改变教育资源在地区和城乡之间分布不均的问题。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教育市场,对民办教育正确引导,加强监管,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四)形成多方位的法制教育体系

1、向留守儿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留守儿童的法制教育,要像文化教育一样,从小抓起,要将传统教育和形象教育,理论教育和实践教育结合起来。学校要定期上法制课,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司法局等法律单位要为学校和留守儿童提供法律资源,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学校加强联系,经常性的开展法制教育活动。

2、定期对监护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留守儿童的父母因为背井离乡,他们无法承担起第一监护人的责任,然而隔代监护人、临时监护人、受委托监护人等这些监护人可能本身法律素养不是很高,因此,需要对他们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只有这些人的法律素质提高了,才能对留守儿童起到言传身教的作用。

   (五)推动防止留守儿童犯罪的预防体系

1、家庭预防。家庭环境的好坏对留守儿童的成长教育起到积极的影响。家庭是孩子的第一课堂,父母是他们的第一任老师,正确的家庭教育是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必要条件。父母要了解子女的生理和心理的发展、变化,不能缺少与子女交朋友的意识,应给与他们更多学习上的帮助、生活上的关心、精神上的鼓励和诱导。还应对子女进行伦理、道德、法律教育,防止溺爱、体罚、放任、庇护。

2、学校预防。学校教育对预防犯罪起着重要的作用,就留守儿童来说,在学校接受教育这个年龄阶段,正是他们长身体,求知欲望强烈,最容易接受新事物的时候,要不断开展法制教育,从源头预防在校学生犯罪。从笔者办理的案件来看,很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淡薄,犯罪具有偶发性,认为自己就去偷一次东西、抢一次东西只是好玩,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我们应从源头上预防犯罪,到学校、社区等地方去进行法制教育。通过法制教育可以遏制青少年犯罪心理的产生,使受教育者形成良好的道德观念、行为习惯、知识结构与价值观念,从而内心深处不愿犯罪,减少受教育者的反社会性。

3、社会预防。要不断净化社会环境,发扬社会良好风气,端正不正之风,尤其要清除对留守儿童影响尤甚的文化市场的“黄色污染”、以暴力团伙犯罪为主要内容的“黑色污染”、毒品犯罪的“白色污染”。要善待曾有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的留守儿童,帮助他们就学、就业,杜绝歧视,重新接纳他们。要联合社会力量开展帮教工作,创新和完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教机制。

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其实质是社会发展衍生的问题,事关当下及将来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农村留守儿童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爱,要积极调动各方面的力量,用法律的力量构筑起一个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的保护屏障,帮助其塑造健全人格,促使其全面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肖正德.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研究进展[J].社会科学战线,2006(1)

全国妇联.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状况研究报告.2013

 

 

 

 

 



 

? ? 肖正德.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研究进展[J].社会科学战线,2006(1)

 

? 全国妇联.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状况研究报告.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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